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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