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 第二条独立法条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中负责统计管理和统计工作的人员。制定机关文物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