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要求,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制定机关
文物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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