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时,审计人员应当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 封存清单一般登记封存资料的名称、数量,封存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封存资料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的,还应当列明存储介质的名称、规格等。 封存清单一式两份,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各执一份。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时,审计人员应当会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进行清点,开列封存清单。 封存清单一般登记封存资料的名称、数量,封存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封存资料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的,还应当列明存储介质的名称、规格等。 封存清单一式两份,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