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封存通知书。 封存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封存依据; (三)封存资料或者资产的名称、数量等; (四)封存期限; (五)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审计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被审计单位正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或者正在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等紧急情况下,审计人员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口头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当场予以封存,再补送封存通知书。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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