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资料进行封存: (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 (二)合同、文件、会议记录等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封存相关存储介质。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资料进行封存: (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 (二)合同、文件、会议记录等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存储在磁、光、电等介质上的,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封存相关存储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