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 (一)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 (二)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 (一)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 (二)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