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封存措施: (一)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 (二)被审计单位正在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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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