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负有保管责任的第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除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启封的; (二)故意或者未尽保管责任,导致封存的资料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 (三)故意或者未尽保管责任,导致封存的资产被转移、隐匿、损毁的。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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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