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负有保管责任的第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除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启封的; (二)故意或者未尽保管责任,导致封存的资料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 (三)故意或者未尽保管责任,导致封存的资产被转移、隐匿、损毁的。
- 制定机关
- 审计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负有保管责任的第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除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启封的; (二)故意或者未尽保管责任,导致封存的资料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 (三)故意或者未尽保管责任,导致封存的资产被转移、隐匿、损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