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制定机关审计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