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审计机关封存资料资产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制定机关
审计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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