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设立与管理

第九条

设立国有林场,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设立法人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一定规模、权属明确、“四至”清楚的林地。

新设立的国有林场,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设立的文件逐级上报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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