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五条独立法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制定机关林草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