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森林资源培育与经营第三十一条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制定机关林草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