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与监管

第十八条

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长期稳定,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经批准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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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