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与监管
第十八条
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长期稳定,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经批准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
- 制定机关
- 林草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与监管
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长期稳定,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经批准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