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二章 设立与管理第十条鼓励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地区、生态移民迁出区等设立国有林场。制定机关林草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