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设立与管理

第十条

鼓励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地区、生态移民迁出区等设立国有林场。

制定机关
林草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