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落实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期间失职、渎职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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