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第一条

第一条

为在非常时期及时有效地平抑市场价格波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依法落实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的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依据《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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