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四十四条

取得常规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自首次登记之日起满五年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并予以公告。 对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或者持久性和毒性,或者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应当注明其允许用途。 对高危害化学物质以及具有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或者持久性和毒性,或者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应当规定除年度报告之外的环境管理要求。 本条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撤销的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 简易登记和备案的新化学物质,以及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撤回或者撤销的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不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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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