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条第四章 跟踪管理第四十条常规登记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和加工使用者,应当落实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并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