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以下统称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分为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应当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或者简易登记证(以下统称登记证)或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