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跟踪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进口者、加工使用者应当向下游用户传递下列信息: (一)登记证号或者备案回执号; (二)新化学物质申请用途; (三)新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危害特性及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四)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要求。 新化学物质的加工使用者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前款规定的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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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