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 第三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变更、撤回与撤销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撤销登记证: (一)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的; (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核发登记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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