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 第二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技术评审与决定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决定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包括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名称或者类名、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活动类型、新用途环境管理要求等信息。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 第二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技术评审与决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决定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包括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名称或者类名、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活动类型、新用途环境管理要求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