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 第二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技术评审与决定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登记决定前,应当对拟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名称或者类名、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活动类型、新用途环境管理要求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