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 第二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技术评审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简易登记技术评审意见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未发现同时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且未发现累积环境风险的,予以登记,向申请人核发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证(以下简称简易登记证);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 第二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技术评审与决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简易登记技术评审意见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对未发现同时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且未发现累积环境风险的,予以登记,向申请人核发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证(以下简称简易登记证);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