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 第一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所申请物质不需要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或者申请材料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存在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情形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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