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常规登记、简易登记和备案 / 第一节 常规登记和简易登记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简易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简易登记申请表; (二)新化学物质物理化学性质,以及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水生环境毒性等生态毒理学测试报告或者资料; (三)落实或者传递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由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生态毒理学测试报告应当包括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供试生物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完成的测试数据。 除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一并提交其已经掌握的新化学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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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