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吨以上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以下简称常规登记)。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足10吨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以下简称简易登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以下简称备案): (一)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1吨的; (二)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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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