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吨以上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以下简称常规登记)。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足10吨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以下简称简易登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以下简称备案): (一)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足1吨的; (二)新化学物质单体或者反应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