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第二章 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国家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