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本细则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