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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