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发现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回收拆解企业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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