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第四条独立法条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