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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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