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回收利用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对出售用于再制造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按照商务部制定的标识规则编码,其中车架应当录入原车辆识别代号信息。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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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