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回收拆解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需要重新开具或者作废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收回已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向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改,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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