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第二章 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十六条

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上传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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