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被采取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但在禁入期间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一)有关责任人员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责令回购或者买回证券; (二)有关责任人员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三) 有关责任人员持有的证券被依法强制扣划、卖出或转让; (四)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证券交易场所相关业务规则,为防范和化解信用类业务风险需要继续交易证券; (五)为履行在被禁入前已经报送或者已经公开披露的材料中约定的义务需要继续交易证券; (六)卖出被禁入前已经持有的证券;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依法制定的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被采取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做好相配套的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权限工作,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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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