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执法单位)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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