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执法单位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