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共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需要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对负次要责任的人员,可以比照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适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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