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十条第十条共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需要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对负次要责任的人员,可以比照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适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