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样品入境
第七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先行申请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手续: (一)进口经营者与境外经营者签订的微生物菌剂进口合同或者合同意向书的复印件; (二)进口经营者主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的专业学历或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证明; (五)微生物菌剂在出口国的生产和应用情况; (六)拟进口用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样品的最低数量和规格; (七)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性的其他证明资料。 前款所列材料,应当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一式三份。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