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微生物菌剂样品的环境安全性进行评审。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