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微生物菌剂样品的环境安全性进行评审。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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