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涉及动植物安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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