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或者多边协议、进口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需要对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进行环境安全评价和环境安全证明的,参照本办法第三、四章执行。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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