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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