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伪造、涂改或者变造《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环境保护部撤销《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直属检验检疫局吊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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