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实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制度。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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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