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后续监管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安全管理情况和本年度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后续监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安全管理情况和本年度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