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与报检查验第二十四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送检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对首次检验已经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