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与报检查验

第二十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送检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对首次检验已经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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