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伪造、涂改或者变造《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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