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伪造、涂改或者变造《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