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第二十条《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后仍然需要进口该微生物菌剂的,进口经营者需要重新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