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二十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后仍然需要进口该微生物菌剂的,进口经营者需要重新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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